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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 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第十二条。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 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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