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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 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第十五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中心城。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四。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 特定地区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新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乡 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相关城乡规划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 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 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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