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 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 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 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第六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