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 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 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 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转移登记、涉及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