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 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