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 应当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 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公开的 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 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 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