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 应当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 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三 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 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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