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 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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