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 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 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 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不得公开,但是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