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 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第十八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 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 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 可以依申请公开的 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 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 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 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