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 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四 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说明理由,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 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