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二。中国建设报.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部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部公开办,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主办单位应当报部领导批准 二。部公开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 送部信息中心,三。部信息中心按照部公开办的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部门户网站 信息公开专栏,第十五条.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法规司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及其电子版送部公开办,部公开办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