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 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 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 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 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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