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 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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