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 对存在的问题 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