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 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 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 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后评价结果 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 2005 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 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