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 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 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