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 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 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 按照 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 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