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 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 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 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 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 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 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