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 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 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 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二 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 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 项情况 国资委依据.办法 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 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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