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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 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 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 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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