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 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 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 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