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 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