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 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 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 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 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 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 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 对存在的问题 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 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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