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 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 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 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 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 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 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 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 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