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 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 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 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 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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