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 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 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 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 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 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 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 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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