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 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 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 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 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 办法 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 办法。第十一条 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 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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