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 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 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 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 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 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 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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