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 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 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 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 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 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 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 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 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 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 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