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 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 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 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3 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 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 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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