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 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 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 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