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 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 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 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 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 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 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 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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