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 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 地方资金 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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