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 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 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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