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 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 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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