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 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 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 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 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 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 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