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 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 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 尾款 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 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 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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