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 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 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第十四条,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 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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