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 大众化早餐工程 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 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 市场监测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 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 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 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 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