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 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 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 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 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 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 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 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 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 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