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 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一 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 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 市场监管 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 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 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 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 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 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