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 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二 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 市场监管 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 应急调控等,五 其他经财政部 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 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 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 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