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 快件开拆检查、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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