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 标准.普查和监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第十三条、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下载 第十四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 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的设置,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 特大污染事故的。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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