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