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侵占 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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