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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