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 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 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