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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