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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