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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