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