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 采矿 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