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 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