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 可以采取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