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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