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 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