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