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