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 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