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 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