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