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 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 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 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