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到车站 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的。四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 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