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 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 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