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 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 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