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 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 缓报,不得隐匿.伪造 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