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 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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