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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