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 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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