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 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 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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