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