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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