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 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 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