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 自残或者自杀、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 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