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