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