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 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