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 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 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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