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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