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 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