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 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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