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 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检察官应当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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