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 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 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属于办理案件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 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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