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三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