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 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