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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