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 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九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三十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并登记造册 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 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第三十七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第三十八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 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