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 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 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