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 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