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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