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收 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 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六 项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 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