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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