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 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十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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