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 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 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 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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