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 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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