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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