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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