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