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