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