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