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