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