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