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