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第四条。戒严期间 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 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七条 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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