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 暴乱或者严重骚乱 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第四条。戒严期间 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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