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