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第四条,戒严期间 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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