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第九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第十条,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第十一条。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第十二条、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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