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 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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