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 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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