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 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五 零售商业 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 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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