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 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 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 备案制度.五 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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