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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