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 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 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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