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五、对实行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 帐簿等有关资料,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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