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六条。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 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第七条,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三 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 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差率,利润率 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 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调整,第十条。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 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 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 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第十二条,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