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