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