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 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