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六条,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