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六条.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