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