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 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