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 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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