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 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 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 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 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 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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