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 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 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 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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