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 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 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 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 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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