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重大事故的 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 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 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 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 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 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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