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理,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 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 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 改航 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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