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第三条.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 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第五条.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 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 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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