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衔的晋级,第十二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 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第十三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 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五条。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第十六条、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 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晋升,第十七条。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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