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 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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