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 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 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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