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