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 离婚时 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