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 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 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 离婚时 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