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 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