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 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 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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