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此外 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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