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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