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 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