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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