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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