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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