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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