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三 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 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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