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和监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 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 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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