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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