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九条,各企业 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 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各企业 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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