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 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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