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 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 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 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 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五十四条、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第五十六条.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