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 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 必要时 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五十四条。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 分析、通报工作.第五十六条、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